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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9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債 務 人 薛云沂(即薛素妹)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吳臺雄律師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0、0樓及00 樓至00樓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代 理 人 陳正欽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代 理 人 黃郁庭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朱逸君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代 理 人 鄢駿上列當事人間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本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第5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薛云沂之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債務人自民國109年8月11日上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此有上開卷宗在卷足稽。次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只有一輛車輛,已於110年5 月13日依中古車行估計之價值變價,並於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依本條例第123條第3、4項規定予以公告及送達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屆期並無人對該分配表聲明異議,是該分配表應認已確定在案。茲本院已依該分配表通知全體債權人領取分配款,並將其分配款匯入債權人所陳報之帳戶,有匯款通知在卷可稽。綜上所述,本件清算程序已執行完畢,依法應予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1-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