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9 年司拍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號聲 請 人 洪周文

洪欣怡洪立哲相 對 人 謝欣成(即被繼承人王高鈴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被繼承人王高鈴之遺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王高鈴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高鈴於民國88年12月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1,098,000 元,約定分24期按期償還,一期遲延,則視為全部到期,且按月分期開立本金還款支票,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金額25

0 萬元之扺押權予聲請人,登記在案。未料90年3 月20日之第一期支票金額50萬元,立即不獲兌現而遭退票,且相對人跳票後即音訊全無,無法聯繫,遽聞已歿,且繼承人亦置之不理,經聲請人代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謝欣成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書、澎湖縣政府地政事務所函、澎湖縣土地建物異動清冊、支票、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4號│├──┬──────────────────────┬──┬──────────┬───────┬──────┤│ │ 土 地 坐 落 │ │ 面 積 │ │ ││編號├───┬────┬────┬────┬───┤地目├──┬──┬────┤權 利 範 圍│備 考││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 │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001 │澎湖縣│馬公市 │馬公 │ │1844 │ │ │ │766 │3分之1 │所有權人王高││ │ │ │ │ │ │ │ │ │ │ │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