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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5號原 告 陳楊李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門牌號碼澎湖縣○○鄉○○村○○00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為其所有部分,查系爭建物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800元,有澎湖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附於卷內可參,則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另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澎湖縣○○鄉○○○段○○○○○ ○號上之倉庫為其所有部分,請提出該地上建物之價值證明或繳稅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

三、澎湖縣○○鄉○○○段○○○○○ ○號、澎湖縣○○鄉○○○段○○○○○ ○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及該所有權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 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裁判日期: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