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4號
109年度救字第8號原 告 胡慧菁訴訟代理人 林昱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澎湖縣○○市○○段○○○ ○○○○ ○○○○ ○○○○ ○○○○ ○○○○ ○號土地最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及坐落其上同段100 建號建物最新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澎湖縣○○市○○里○○街○○號」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或課稅現值資料供參。
三、具狀補正被告胡○○之姓名、住居所,並請提出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