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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號原 告 顏秀雲上列原告與被告候○○、陳○○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查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按其陳報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裁判日期:2020-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