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嘉倫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0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