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號原 告 吳俊霖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佑鑫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3,920 元,應繳納裁判費23,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3,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