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4號原 告 陳鑫湋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玉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澎湖縣○○市○○段○○○○○號土地及同段77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二、澎湖縣○○市○○段○○○號建物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或房屋稅籍資料。
三、被告陳金玉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