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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4號原 告 陳鑫湋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玉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澎湖縣○○市○○段○○○○○號土地及同段77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二、澎湖縣○○市○○段○○○號建物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或房屋稅籍資料。

三、被告陳金玉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裁判日期: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