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8號原 告 顏秀雲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8號原 告 顏秀雲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