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9號上 訴 人 鄭正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辛丁傳間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