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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朱艷君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呂文燦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90號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

110 年5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6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裁判日期:2021-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