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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原 告 財團法人辛氏宗祠法定代理人 辛遊宮上列原告請求土地更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土地更名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2,600 元,茲於民國109 年4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而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4 月9 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迄今猶未繳納,有前開補正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程序自非適法,應予駁回。至原告於109 年4 月13日函文提及本件可否以非訟事件裁定處理等語,然查,本件非屬非訟事件法第二章以下各節之民事非訟事件,亦非屬第三章登記及第五章商事非訟事件,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難認有理,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裁判日期:202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