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30號聲 請 人 游淑惠律師(即被繼承人胡清川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胡清川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胡清川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34,571元。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 條準用第142 條、第153 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9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胡清川之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之遺產已由本院110 年度司執字第000 號強制執行案件以新臺幣(下同)2,326,000 元拍定,請求鈞院准予酌定聲請人就上開管理職務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所留遺產,業經執行法院以2,326,000 元拍出乙節,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民事執行處110 年度司執字第000號通知函、本院
109 年度司繼字第00號、109 年度司家催字第0 號裁定、及被繼承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影本在卷可稽,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本院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述管理被繼承人遺產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非複雜,復衡酌聲請人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應非甚鉅,及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對照擔任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之性質,每件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家事非訟程序15,000元至20,000元、撰擬法律文件乙件2,000 元至5,000 元等一切情狀,爰酌定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係30,000元。另其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遺產墊付之費用為4,571 元,亦有費用支出明細表及各項支出之收據附卷可查。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胡清川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3 萬4,571 元【計算式:30,000元+4,571 元】,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