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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0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債 務 人 周炤妗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林泓帆律師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王行正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翁健代 理 人 黃子㺸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代 理 人 鄭穎聰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住同上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代 理 人 王筑萱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本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第5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周炤妗之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債務人自民國110年4月13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此有上開卷宗在卷足稽。次查,本件債務人名下之清算財團財產只有一筆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新台幣163,099元,已於111年3月17日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依本條例第123條第3、4項規定予以公告及送達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屆期並無人對該分配表聲明異議,是該分配表業已確定在案。茲本院已依該分配表通知全體債權人領取分配款,並將其分配款匯入債權人所陳報之帳戶,有匯款通知在卷可稽。綜上所述,本件清算程序已將目前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財產全部執行完畢,依法應予終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至於日後如發現債務人另有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債權人得依本條例第128條聲請本院裁定許可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二年後始發現者,不在此限。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2-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