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0 年家訴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吳武興上列聲請人與吳○○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4號),聲請人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核發本院一0五年度家訴字第四號(本院一0四年度家調補字第五十七號)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之訴訟終結證明。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吳○○間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吳○○前經本院核發104 年度家調補字第57號起訴證明並為訴訟繫屬之登記,而本案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家訴字第4 號判決確定,爰聲請付予訴訟終結證明,以持向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本院104 年度家調補字第57號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家訴字第4 號判決,並於106 年6 月26日確定,而聲請人為該案被告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以當事人之身分,向本院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3項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裁判日期: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