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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0 年消債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聲 請 人 呂美鳳代 理 人 黃千珉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呂美鳳自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 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呂美鳳因積欠信用卡等債務,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進行債務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所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且聲請人每月工作收入僅約12,000元,扣除必要支出後,每月僅能還金融機構合計2,000 元,是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為此,爰依消債條例第3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因積欠台新銀行等金融機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

,於民國110 年1 月2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 號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受理在案,惟聲請人表示每月最多僅能清償2,000 元,而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為每月清償7,852 元,致使調解不成立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可認定。是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後聲請更生,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㈡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

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有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調解卷第31頁)。另聲請人自陳從事民宿臨時清潔人員,每月收入約12,000元,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108 及

109 年均無所得資料,則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每月收入12,000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關於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 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是依最近1 年衛生福利部所公告之110 年臺灣省每月最低生活費13,288元之1.2 倍計算之,聲請人之必要生活費用,即應以15,946元之標準認定,則聲請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費用約10,000元,未逾上開標準,自可採信。

㈣準此,聲請人每月收入12,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0,000元

後,僅餘2,000 元,確已不足負擔前開台新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又參以聲請人現積欠之債務總額,依債務人陳報總計已達4,824,839 元,於不加計後續利息、違約金之情況下,尚須約201 年(計算式:4,824,839元÷2,000.元÷12個月≒201 年) 始得清償完畢,顯見聲請人即使將每月餘款全數用於清償債務,每月可抵充之債務金額亦極為有限,欲將全部債務清償完畢之期間勢必遙遙無期。依上開說明,堪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是其聲請更生,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其有無法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又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並未逾1,200 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

主文。

五、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件裁定已於110年10月14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