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2號原 告 夏淑惠訴訟代理人 劉昱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友志間確認處分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價額應以原告請求確認對其有事實上處分權之系爭門牌號碼澎湖縣○○鄉○○村00號旁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為核定之依據,本件依據原告所提之證據無法核定訴訟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房屋價額,亦即應補正系爭房屋近期買賣交易市場客觀價格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