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7號原 告 展慶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協松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 萬8,0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 萬4,76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萬4,26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