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58號聲 請 人 湯光民律師 (即被繼承人呂○○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呂○○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19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呂○○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繼字第1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向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另為增進遺產價值,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3號分割共有物案件成立和解,就管理遺產(即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取得新臺幣(下同)1,126萬4,842元之補償金,以維護被繼承人之權益,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20萬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第153 條規定,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此於遺產管理人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41 條規定甚明。是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1 年度司繼字第10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估價報告書、和解筆錄等件影本為證。揆諸前揭情事,被繼承人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亦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考量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例行性之處置程序、進行分割共有物訴訟等事項,將來有剩餘財產歸屬國庫之程序仍須辦理,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在卷可稽。審酌聲請人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並參酌被繼承人所遺土地即嘉義縣○○鄉○○段000○000○000地號三筆土地之鑑定價格為1,272萬6,266元及依財政部頒佈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 款規定,聲請法院酌定管理報酬,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1.5%,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19萬元,應屬適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