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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1 年家繼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原 告 陳振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義夫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

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 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 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 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民法第11 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 之。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內所指被繼承人陳朝欽之遺產除起訴狀遺產明細表所示之遺產外,尚有門牌號碼澎湖縣○○鄉○○村00號房屋一棟,有陳OOO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補發)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附卷可稽,則原告訴請分割遺產,應將該屋追加為分割之標的,並陳報該屋有無辦理保存登記?若有應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於所有權部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若房屋有滅失情形,應向相關單位辦理建物滅失登記或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並提出建物滅失或房屋稅註銷之文件。

二、提出康OO、陳雪嬌、李曾淑禎載有死亡記事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告陳雪嬌、曾順隆、李曾淑禎均於起訴前死亡,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應追加上開全體繼承人(除業已拋棄繼承者外)為被告,及撤回陳雪嬌、曾順隆、李曾淑禎之訴訟;如無繼承人或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則以其遺產管理人為被告,同時陳報遺產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訴之聲明應追加全體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應辦理繼承登記。

四、本院依職權查知林適緯、林適珺、林適瑄(殁)業已拋棄繼承,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原告應查明起訴狀所附繼承系統表所載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情事。

五、原告就以上補正事項,應一併提出「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