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 請 人 歐陽恩代 理 人 李靜怡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更生事件,未繳納聲請費,另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聲請人應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如主文所示之聲請費,及補正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光億附件:
一、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二、聲請人現是否仍任職於澎湖縣○○服務協會?並提出每月工作收入明細(應含薪資、津貼、加班費、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應提出自民國109年6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提出所有在金融機構(含郵局)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9年6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說明聲請人現居住於何處?若為租賃,應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及支付租金之相關事證。
五、觀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並於111年5月19日以「毀諾」結案。請提出說明如下:㈠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其他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條、其他收入證明、補助證明)。
㈢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收入及必要支出金額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六、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另請聲請人陳報積欠葉○○、黃○○債務部分,務必提出相關借貸證明文件(如執行名義、借貸契約暨金流證明等)、聯絡電話、地址及還款證明資料,否則難認有債務存在。
七、本院依職權查詢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瀏覽資料所示,聲請人有國泰人壽之有效保單,請向該保險公司申請查詢保單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數額及該等保單有無保單質借之情形,並檢附保險公司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