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3號原 告 歐守己
歐宇承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被 告 許春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最新之澎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1)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均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陳報最新之澎湖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2)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均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分別交付兩造買賣契約中所指系爭不動產1、2之部分予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得受利益之客觀價值,應以其請求交付之上開房地市場交易價格合併計算,又上開房地之買賣價金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1,440萬元,有成屋買賣契約書2份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1,500萬元(計算式:60萬元+1,440萬元=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元。
四、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列載蕭琪男律師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惟該委任狀上漏缺蕭琪男律師之簽章,請於起訴狀上補正原告簽名或蓋章,或補正委任蕭琪男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