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5號原 告 郭春長即長興汽車保養所被 告 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瀚陽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490元,應繳納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裁判日期:202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