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8號原 告 張宗聖
黃筱藍葉柏呈謝偉貞許嫈淑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沐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詹月真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向原告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各為3萬0,700元(即原告5人分別應繳納裁判費3萬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