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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0號原 告 林浩淵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正源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6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裁判日期:202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