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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1號原 告 基里建設企業行法定代理人 夏文助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恩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萬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2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