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2號原 告 基里建設企業行法定代理人 夏文助被 告 瑞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于婷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恩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9,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2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