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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7號原 告 楊天氣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宜蓁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院111年度馬司簡調字第8號調解筆錄無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即被告依上開調解筆錄應給付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裁判日期:2022-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