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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1 年訴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劉㤢綺上列聲請人與澄鼎土地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故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第三人中租公司,而相對人澄鼎土地開發有限公司知悉此事後,於聲請人陷於土地、建物將受查封、拍賣之急迫情況下,誘騙聲請人與相對人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附買回協議及房屋租賃契約,向聲請人謊稱系爭不動產暫時過戶於相對人名下,聲請人可以繼續住在系爭不動產內,只要付租金即可,且聲請人可以隨時向相對人買回系爭不動產,以此保住系爭不動產免遭查封拍賣。然系爭不動產當時之市價高達新臺幣(下同)750萬元,聲請人當時僅積欠中租公司及第三人楊○○合計債務約314萬餘元,可見雙方簽立之買賣契約為500萬元,顯然低於一般市價,而聲請人亦未拿到扣除聲請人積欠債務後之買賣價金,且欲依附買回協議之約定以423萬元之金額買回系爭不動產,惟遭相對人拒絕,始知受騙,為此依民法第92條之規定,撤銷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又或依民法第87條之規定,認兩造間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皆為無效,並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退步言之,聲請人願依兩造所簽立之附買回協議之約定買回系爭不動產。是為保障聲請人權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於本件訴訟繫屬後,就系爭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執前詞對相對人提起訴訟,然因聲請人未依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嗣已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證屬實,並有前述民事裁定可稽,可認該訴訟繫屬業已消滅。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於法顯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映君附表:

編號 不動產 面積(㎡) 權利範圍 01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70.38 全部 02 澎湖縣○○鄉○○○段000○號建物 全部

裁判日期:202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