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0號原 告 鄭智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被 告 辛丁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