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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盧文遠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丁菀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王政揚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佩蓁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