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事聲字第4號抗 告 人即 異議人 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29日112年度事聲字第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光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