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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60號聲 請 人 林慧雯 (即被繼承人葉自家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葉自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葉自家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23日以110 年度司繼字第99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葉自家之遺產管理人。

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聲請人多次前往現場勘查被繼承人遺留之土地,並參與變價分割共有物訴訟,後經成立和解終結案件。今被繼承人與他人共有之土地業經變價得款新臺幣(下同)993,600元,被繼承人可分得其中6分之1,因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酌定報酬,爰聲請法院酌定之,俾利價款於解繳國庫前,優先支付遺產管理人報酬。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繼字第99號裁定選任為葉自家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查閱該案裁定無訛。揆諸前揭情事,被繼承人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亦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審酌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迄今,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及所耗勞費,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25,000元,應屬適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2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