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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88號聲 請 人 劉慶忠律師(即被繼承人史維新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史維新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管理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核定為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參拾參元。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史維新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164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史維新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已執行職務包含:蒐尋遺產、聲請公示催告、編製遺產清冊、進行本院111馬簡字第100號分割遺產案件、收受文件;而待執行之職務尚有:前往各金融機構為儲戶帳號結清及領回帳戶餘額、管理被繼承人遺產、變賣遺產清償債務,遺產結餘歸屬國庫等,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164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史維新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職權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包含清查遺產、承受訴訟、聲請公示催告等事項,有111年度馬簡字第100號判決書影本、遺產管理人工作紀錄、遺產管理費用支出表等為證,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應屬適當,另其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遺產墊付之費用為4,833元,亦有費用支出明細表附卷可查。從而,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史維新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39,833 元【計算式:35,000元+4,833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23-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