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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43號聲 請 人即 繼承人 陳杞盛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償還遺產債務狀況之陳報期間准予延展至民國113 年4 月11日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之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前項6 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家事事件法第131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石禮於民國110 年2 月22日死亡後,聲請人即被繼承人之父陳杞盛依法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業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98號案件進行公示催告程序。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期間將於112 年

4 月11日屆滿,聲請人依法至遲應於112年10月11日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然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前向聲請人以繼承人生前積欠款項對聲請人起訴請求清償借款,迄今仍未結案,目前定於112年3月21日進行準備程序,債權金額尚未能確認,恐難於前揭期限內清償遺債並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31 條規定,聲請延展償還遺產債務狀況之陳報期間等語,並提出民事起訴狀、開庭通知書、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98號裁定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書證在卷可稽,應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從而,聲請人償還遺產債務狀況之陳報期間應自112年10月11日延展至113年4月11日止。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23-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