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藍丹卉相 對 人 莊再合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8號裁定所命,經聲請人以本院111年度存字第21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貳拾萬元,債券別:A03113),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予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8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提供如主文所示提存物,經本院111年度存字第21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因前開提存物即將到期,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8號裁定、111年度存字第21號提存書等件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