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22號原 告 鄭淑涯訴訟代理人 李華森律師
江沛錦律師被 告 鄭裕勳
鄭裕民鄭裕豐鄭榮森鄭榮雅鄭淑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其就被繼承人鄭玉蘭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之特留分存在,第二項、第三項係分別請求被告鄭榮森、鄭榮雅塗銷鄭玉蘭部分遺產之遺囑繼承登記,第四項係請求兩造就鄭玉蘭部分遺產辦理繼承登記,第五項係請求分割鄭玉蘭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而上開五項聲明之經濟目的同一,即在於請求法院分割鄭玉蘭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就鄭玉蘭所遺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遺產依原告特留分比例、如附表編號21至23所示遺產依原告應繼分比例分歸其取得。揆上說明,原告起訴時所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61,692元【計算式:14,081,401元(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遺產總價額)×1/10(原告之特留分比例)+8,267,757(如附表編號21至23所示遺產總價額)×1/5(原告之應繼分比例)=3,061,6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061,6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賴光億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1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543.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760,956元 2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596.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835,100元 3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583.1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 408,170元 4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741.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3,114,384元 5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479.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2,015,160元 6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地號 (面積:326.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424,034元 7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地號 (面積:286.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372,177元 8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241.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156,929元 9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244.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318,162元 1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349.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454,740元 11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563.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731,952元 12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316.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330,182元 13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175.3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736,260元 14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34.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42,926元 15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183.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772,380元 16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地號 (面積:181.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235,534元 17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490.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637,598元 18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485.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631,124元 19 建物 澎湖縣○○鄉○○○段00○號 (即門牌號碼:澎湖縣○○鄉○○村000號;權利範圍:1/3) 333元 20 建物 澎湖縣○○鄉○○○段00○號 (即門牌號碼:澎湖縣○○鄉○○村000號;權利範圍:全部) 3,300元 21 存款 馬公中正路郵局活期存款 1,423,789元 22 存款 高雄銀行灣內分行活期存款 6,651,135元 23 存款 澎湖縣農會白沙分部活期存款 192,833元 共計:22,349,158元 說明: 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