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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2 年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3號原 告 嘉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海中天訴訟代理人 莊惟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承攬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79,472元,然於民國112年8月31日具狀追加請求100,636,548元,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經原告為訴之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為211,996,548元(計算式:111,360,000元+100,636,548元=211,996,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4,4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979,472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774,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裁判案由:終止承攬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3-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