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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2 年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3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東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清東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林維哲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嘉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終止承攬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69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8,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裁判案由:終止承攬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