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號聲 請 人 黃凱文即財團法人澎湖海文教醫學慈善基金會之董
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澎湖海文教醫學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章程業經董事會決議修訂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 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捐助章程第2條部分,僅係目的事業服務對象之變更並為文字修正、第17條部分,則係載明捐助章程之修正日期,該等內容尚非涉及財團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依上說明,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而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故本件聲請,本院無由准許,自應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祝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