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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2 年消債清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劉幼敏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後附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附件:

一、請補正本件聲請清算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二、依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是否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Y」、目前狀態「毀諾」。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㈠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其他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條、其他收入證明、補助證明)。

㈢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收入及必要支出金額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三、聲請人應提出所有在郵局及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及證券帳戶)自民國110年8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依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8,500元,顯高於2年內平均每月收入17,235元(計算式:413,650元÷24月=17,235元),聲請人如何負擔每月生活費用?是否有據實陳報收入、支出情況?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為何?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稱、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工作收入情形、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3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收入切結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明上揭事項。

五、關於必要支出證明: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為每月膳食費、交通費、電話費、房租、雜支等費用合計18,500元,已逾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之2條第1項規定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所公告臺灣省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7,076元之標準。請提出聲請前2年至今(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相關支出證明文件(如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等,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說明各別之原因及必要性),並請提出聲請人本身之費用為準:㈠房租及家庭生活費用:依聲請人提出每月租金約為5,000元,

惟聲請人目前尚負有債務,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居住此地之必須原因為何?並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及近期(至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及說明是否有與其他人同住?如有,同住人姓名與其關係為何?同住人間如何分擔租金、家庭生活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分擔數額為何?如有相關證明,請一併提出,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㈡膳食費10,000元: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

方式。㈢交通費1,000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

用之交通工具(含所有權人,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為何?用途及必要性(如前往工作地點、距離等),並說明上、下班起迄地點及計算交通費之方式暨提出每月實際支出單據(如加油發票證明)。

㈣生活雜支2,000元:請詳列「各細項」支出項目、金額為何及

計算方式,並提出近二年內之單據。㈤電話費500元:請至少提出「最近半年」繳費收據及相關證明

文件。㈥本件若逕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債務人必

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加以核定,聲請人有無意見。

六、聲請人於清算聲請狀中陳報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繼父及母親,惟並未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第五點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列記,請聲請人說明是否有該筆扶養費支出,若有,依法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故請提出受扶養人之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

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請說明繼父及母親是否領有退休金或是否有其他收入或是否領有社會補助,並提出其等所有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以證明均為無資力之人,須受聲請人扶養。另亦請一並陳報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系統表與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

七、聲請人應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52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如查有投保紀錄,請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一併陳報本院。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