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6號原 告 呂國彰被 告 社團法人澎湖縣東衛呂氏宗親會法定代理人 呂祝義上列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3,609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7,300元/㎡×面積732.99㎡×原告應有部分1/3=1,783,6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
二、受贈人為澎湖縣東衛呂氏宗親會之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89年5月16日贈與登記事件相關資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