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號原 告 張育瑋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被 告 涂育
佶優企業行法定代理人 涂進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偕同清算合夥事業財產,並應返還原告出資額新臺幣(下同)1,397萬4,000元,並將合資利潤按1/2比例給付原告422萬6,00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20萬元(計算式:1,397萬4,000+422萬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