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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0號原 告 基里建設企業行法定代理人 夏文助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恩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450,000元(原告未陳明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確認利益為若干,爰以系爭工程總價扣除已支付之工程款核定之,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附表:

安宅段工程合約總價2898萬元+五福段工程合約總價4347萬元-兩造111年3月29日會議記錄第2點記載原告已支付4000萬元-兩造111年4月15日會議紀錄第6點記載原告給付300萬元=2945萬元

裁判日期:2023-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