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7號原 告 陳整中
劉秀月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4,7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