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淑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峻陞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