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禹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澎湖縣政府等間請求眷舍配售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萬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