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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0號原 告 馬公北甲北辰宮法定代理人 顏嘉弘被 告 澎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光復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而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26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迄今猶未繳納,有前開補正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程序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