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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 年司家他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他字第4號受裁定人即聲 請 人 李光福代 理 人 任進福律師受裁定人即相 對 人 李冠緻 (即李天樂之繼承人即李天賞之再轉繼承

陳志明 (即李春美之繼承人即李天樂之再轉繼承

洪琬琦 (即李春美之繼承人即李天樂之再轉繼承

蔡清安 (即蔡李春珠之繼承人即李天樂之再轉繼

蔡錦慧 (即蔡李春珠之繼承人即李天樂之再轉繼

蔡文偉 (即蔡李春珠之繼承人即李天樂之再轉繼

李王蘭 (即王李滿之繼承人即李天賞之再轉繼承

林王英 (即王李滿之繼承人即李天賞之再轉繼承

黃王素卿(即王李滿之繼承人即李天賞之再轉繼承

張王素美(即王李滿之繼承人即李天賞之再轉繼承

盧玟丞 (即盧王美隣之繼承人即王李滿之再轉繼

盧俊宏 (即盧王美隣之繼承人即王李滿之再轉繼

王榮欣 (即王龍通之繼承人即王李滿之再轉繼

楊輝呈 (即楊王桃之繼承人即王李滿之再轉繼

楊國呈 (即楊王桃之繼承人即王李滿之再轉繼

楊雅嵐 (即楊王桃之繼承人即王李滿之再轉繼

許 成 (即許李玉培之繼承人即李天賞之再轉繼

許罔腰 (即許李玉培之繼承人即李天賞之再轉繼

許文芳 (即許李玉培之繼承人即李天賞之再轉繼

呂進財 (即呂許罔惜之繼承人即許李玉培之再轉

呂瑞進 (即呂許罔惜之繼承人即許李玉培之再轉

呂玉玲 (即呂許罔惜之繼承人即許李玉培之再轉

呂玉燕 (即呂許罔惜之繼承人即許李玉培之再轉

呂瑞宏 (即呂許罔惜之繼承人即許李玉培之再轉上列聲請人李光福因請求李天賞死亡宣告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程序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受裁定人即相對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天賞之遺產範圍內向本院繳納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請求死亡宣告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家救字第6號裁定,准對聲請人李光福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繳之程序費用在案。嗣經本院以112年度亡字第1號宣告失蹤人李天賞於民國45年10月1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李天賞之遺產負擔,本件程序已終結。本件係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應由李天賞之繼承人於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又李天賞之繼承人為其兄弟姐妹,而相對人分別為李天賞之兄弟姊妹李天樂、王李滿、許李玉培之繼承人、再轉繼承人,爰依職權裁定命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天賞之遺產範圍內向本院繳納如主文所示之程序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裁判日期:2024-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