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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5號原 告 葉莊海棠

葉茂生葉長青葉長泰共 同訴訟代理人 桂祥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葉美薰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葉添富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實際姓名、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葉添富之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若遺產中有不動產,應一併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之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建物課稅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裁判日期:2024-05-27